1.人事档案的转递须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档函和商调函办理。
2.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正式通知十五日内转出档案。
3.对转出的档案及材料应认真检查核对、登记,确认无误后方可转出。
4.转递档案必须按《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》的项目详细登记。
5.转出档案应严密包封并于封口处加盖骑缝章。
6.档案转出必须由机要通信转递。凡机要无法投递的单位,应指派党员专人送达。
7.收到档案的单位,经核对无误后,应在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盖章并于一个月内退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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